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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和修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 07- 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在起草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绍政发〔2009〕6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3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57号)等三只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17〕21号)第二部分“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中“进入我市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应向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进行经营资质报备。”这一规定。

四、适用范围

《通知》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解 读 人:吴绍庆、张天民

联系电话:85120806、8826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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