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8-57236 | 生成日期: | 2018-06-28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目??????录: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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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稳步推进美丽绍兴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各区、县(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6微克/立方米以下,AQI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十三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基本消除重点区域臭气异味,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其中2018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38微克/立方米以下,AQI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以上,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10%。全面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到2020年,力争60%的区、县(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能源结构调整行动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绍兴市天然气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绍兴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实现全市省级长输管线总里程达330公里,基本完成城镇天然气输配系统建设,全市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2亿立方米,城乡居民天然气覆盖率达到40%。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50%以上。加快推进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城管委会〔下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集团)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继续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落实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责任,确保每年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目标。(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深化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除热电联产锅炉外,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按要求予以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开展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实施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行动,逐步推进已建的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实施电能或天然气替代,天然气管道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到2018年,全市全部淘汰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基本完成铸造行业高污染燃料熔炼设备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实施燃煤电厂和锅炉提标改造。加强热电企业烟气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燃煤电厂地方排放标准,强化超低排放机组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完成热电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更新改造。深入推进规划保留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到2020年,所有35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5.巩固深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蜂窝煤活动。鼓励经营户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每年有计划的关停、减少蜂窝煤生产企业、作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指导蜂窝煤销售或经营单位转换经营项目,逐步停止蜂窝煤批发、零售和配送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屡教不改,继续使用蜂窝煤的餐饮经营户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继续使用蜂窝煤的居民进行劝导整改。(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加大城市天然气管道建设力度,对天然气管道暂时覆盖不到的生活小区要保障瓶装液化汽的供应。(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集团) (二)工业废气治理行动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和严格常态化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以钢铁、水泥、化纤、印染、化工、制革、砖瓦等行业为重点,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2.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推进传统产业集聚提升,2018年底前,全市域范围内推进印染企业集聚,柯桥滨海印染三期集聚项目基本建成。2020年前,完成化工企业搬迁集聚或就地提升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制定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改造计划。(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3.全面整治“散乱污”“低小散”企业。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和企业管理台账,全年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按照“一从严三加快”(即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合作转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要求,深化“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力争经过三年努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500家,整治和淘汰“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300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 4.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强化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执行《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在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化纤合成企业及其他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2020年底前,全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40%以上,化工、涂装、合成革、制鞋、纺织印染、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减少30%以上,包装印刷行业减少50%以上。2018年,基本完成涂装、印刷包装行业VOCs治理,实施印染企业主要产污设备“牌证式”管理,试点定型机废气尾羽脱白治理,完成120个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项目,对已治理项目实施“回头看”,不鼓励使用低温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等单级治理技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加强VOCs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水性油墨等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绿色原辅材料。(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5. 开展重点园区废气治理。对8个废气重点整治工业园区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建立“网格长”制度,全力推进整治工作。2020年底,全面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车船尾气防控行动 1.优化车船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船,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到2020年,全市建成天然气加气站20座以上,完成充电站、充电桩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严格落实船舶靠岸使用岸电或低硫燃油的要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绍兴电力局) 2.优化车船运力结构。按照“宜水则水、宜陆则陆”原则,提高水运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继续开展内河船型标准化,提升内河船舶平均吨位。(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加快淘汰老旧车和高排放车,到2020年,全市国三柴油车减少3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省下达的老旧船舶淘汰任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加快推进老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等高排放移动源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3.加强机动车船环保管理。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执行现行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适时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完善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采取路面抽检、遥感检测等多种手段,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完成省下达的遥感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重型柴油车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后处理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日常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和检验能力维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假维修现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中石化绍兴分公司、中石油绍兴分公司)
4.提升燃油品质。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提前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严格车用、船用燃油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生产、销售行为。加大对车用尿素溶液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石化绍兴分公司、中石油绍兴分公司) (四)城市扬尘管控行动 1.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建筑施工场地应严格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全市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现场全面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扬尘治理督查曝光机制,完善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考核办法。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控制。细化明确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措施,拆迁项目应落实先围挡、后拆迁,拆迁活动应采取覆盖、洒水、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推广使用雾炮降尘措施。暂停施工的拆迁工地、暂不开发的场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覆盖。(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3.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城市公共区域应实施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62%以上。(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城区周边重型车辆通行密集的104国道、329国道、绍大线等国省道穿越市区建成区路段要同步开展机械化清扫和洒水作业,晴天每天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城投集团)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实施密闭化运输,严肃查处携泥上路和存在“滴撒漏”的运输车。(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 4.加强堆场扬尘控制。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小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区域臭气异味治理行动 1.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各地应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臭气扰民问题为重点,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全面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涉臭气异味企业应当做到生产工艺“全密闭”、污水处理设施“全加盖”,建设臭气异味“全收集”体系,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实现臭味异味“全处理”。到2020年,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2.加强垃圾污水臭气治理。加强生活垃圾臭气处理,对垃圾收集、清运、中转、运输和处理过程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到2020年,生活垃圾臭气排放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到2020年,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厌氧池完成加盖改造,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好氧池视情实施整改,消除臭气异味,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增加绿化覆盖,通过植物吸附臭气异味。(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公用事业集团、市环保局) 3.加强生活服务业废气治理。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汽修行业喷涂作业的规范性整治,确保涂漆、调漆等工序在辅助工间中进行,推广应用干磨设备,对烤漆作业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控制城乡烟尘污染。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在易发、多发秸秆露天焚烧时点组织开展区域巡查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秸秆焚烧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六)治气监管体系建设行动 1.落实大气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实施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及更新。加强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强新(扩、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试点推广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加强大气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强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加强大气监测、执法、科研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治气工作水平。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环境监测能力,开展气溶胶、臭氧激光雷达组网建设,实施重点区域监测布点及苏码罐自动采样系统建设。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开展重点区域大气异味物质调查研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乡镇臭氧模块扩建,开展清新空气监测联网及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实现精准排查和精细化管理。逐步在基层环境执法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加强区域协调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与环杭州湾城市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联合打击“散乱污”产能转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管理,完善环保、气象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积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压实目标责任。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细化方案并推动实施,形成强大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组织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治气网格管理机制。 (二)加强督查考核。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打嬴蓝天保卫战进度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排名。强化考核问责,对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慢的予以通报,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的地区要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实行区域限批。全面开展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活动,在全市形成争先创优的治气氛围。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展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各地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治气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船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四)加强执法监管。积极开展联动执法检查,各部门要始终保持打击涉气违法的高压态势,深入实施蓝天保卫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最严执法”要求,全面精准打击涉气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加大对涉气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定期曝光涉气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五)加强科技支撑。充分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等,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臭氧污染成因等研究。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大气污染治理创新人才队伍。 (六)加强社会参与。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综合运用各种媒介,从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等层面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治气系列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1.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主要目标任务 2.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任务清单 3.2018年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附件1
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主要目标任务
附件2
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3
2018年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 行动计划考核办法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治气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结合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城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治气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类。设定分值共计200分,其中空气质量改善情况100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100分。 三、计分方法 (一)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考核(100分) 1. 年度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按年度实施考核,权重40分。以PM2.5浓度和AQI优良天数比例两项指标评价年度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两项指标各占20分。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的,按照实际改善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计分;指标较上年未得到改善的得0分。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的,该项指标得20分。 2. 月度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按月度打分、全年汇总方式实施考核,权重60分。以当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评价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每月赋分5分,采用功效函数法计算得分。月度空气质量6项污染物指标浓度均值全部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以下(含)的地区,当月得分按5分计。 综合指数改善率=1-本年同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上年同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改善率得分=(数据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分项指标分值。 3. 乡镇(街道)PM2.5浓度改善情况 按月度实施考核,采用附加分、扣减分形式,自7月开始考核。当月PM2.5浓度改善率排名前五位的乡镇(街道),按每个乡镇(街道)0.1分对所在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加分。当月PM2.5浓度高于全市118个乡镇(街道)平均浓度的,取改善率排名末五位的乡镇(街道),按每个乡镇0.1分对所在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扣减分。因乡镇自身原因导致月度数据有效性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以所有乡镇PM2.5浓度最高值替代。 (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100分) 根据《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任务清单》,年终由各牵头单位联合配合单位,对分项任务完成进度实施考核打分,每年12月底完成考核汇总,并视情开展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考核通报。 (三)附加、减分规则 区、县(市)及滨海新城年度相关工作受到省级以上部门发文点名表扬的,每次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1分,受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2分,所辖乡镇(街道)出现上述情况的减半加分。相关工作超额完成任务的,根据该项工作分值按比例加分,以20%为上限。 区、县(市)及滨海新城年度相关工作受到省级部门问题通报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街道)出现上述情况的减半扣分。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的,视情加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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